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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领取期间或领取期限届满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在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二)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选择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单位及其职工自欠缴之月起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自清缴次月起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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