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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
刑事回避法条规定是《刑诉法》第28条:(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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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必须有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听证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或者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按照程序主持听证;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六)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七)就案件的处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八)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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