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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关联交易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利用其关联关系与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
外资并购中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利用其关联关系,与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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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资并购中,相关关系公开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的规定中交易双方的法定义务。一般关系包括所有权、协议、人事安排等。对于法人股东,必须穷给自然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必须穷给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和亲属。同时,要求收购者、目标公司和股东、董事、监事、干部发行没有关系的保证。律师需要调查目标公司的所有工商文件,并向收购者提供经中国驻外大使馆认证的收购者的所有工商注册文件。如果有关系,必须公开,遵守国家有关税收、外汇法规的规定。否则,发行没有关系的法律意见书,顺利通过审查。
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范围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
1.所谓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就是指投资者采用各种有效方式,直接或间接兼并、合并或收购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然而对于什么是外资,目前似乎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国际上通常有三种做法:注册地标准、主营业地标准和资本控制标准。 2.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修订)》第二条之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3.根据上述规定,外资并购模式可以分为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两种。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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