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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在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审判,未依法得到公正判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如何投诉,进入再审程序,洗去冤屈?首先,只有这些类型的案件才能依法投诉:(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二)定罪量刑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应当依法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追溯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其次,只有这两类人可以投诉:第一类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第二类是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最终,投诉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投诉状、裁判文件和证据材料,毕竟口说无凭,凡事都要讲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可见,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均可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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