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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债权人应当继续证明其已经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债务人。 2、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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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出借人”就应当按照债权人予以理解对吧我的观点对于借条中未载明债权人姓名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借条的持有人作为债权人予以理解。为了稳妥起见,债权人应当再设法搜集其它能够证明债权客观存在的证据与借条形成相互印证的效果以增加其可信度,银行转款记录、电话录音、知情者证言都属于证据。无借款日期,就应当对于借款的期限属于没有明确约定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6条、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对于偿还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然无法确定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偿还借款,债权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因此,借条的持有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存在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提出银行转账(汇款)记录作为证据之后,他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举证义务,虽然未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这时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被告承认(是自己向原告借款);二是被告否认(抗辩不是自己向原告借款)。在被告承认的情形,法庭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和被告的承认,认定本案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在被告否认(抗辩)的情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为他否认自己向原告借款的主张举证。如果被告举出证据(书证或人证)证明了不是自己向原告借款,就否定了转款(汇款)凭条的证明力;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或者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庭应根据原告提出的转款(汇款)凭条认定本案事实。这种情形,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是两个,一是原告提出的证据(转款凭条),二是被告(主张抗辩)的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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