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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不打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21元以下罚款。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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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不打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21元以下罚款。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21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旅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旅游出租车司机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命令纠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拒绝承载,协商价格,途中甩卖客人或故意绕道行驶(2)未经乘客同意承载其他乘客的;(3)未按规定使用计划设备,违反收费的;(4)未按规定发行相应的车费票据的;(5)未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明书的;(6)未按规定使用的旅游设备的旅游出租车不符合规定的;(8)不符合规定的旅游出租车不符合规定的,不符合规定的。
出租车不打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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