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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除斥期间的情形为:当事人的撤销权和解除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
1、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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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除斥期间的内容,如下: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1、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7、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一般来说,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如果超过除斥期间,形成权就失效了,所以权利人一定要在有效期限内行使权利。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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