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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债务人一方没有过错,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债务人违约的,由于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因此法律规定应当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债务人...
建设工程合同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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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可以依据《》,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与机械设备调迁、材料与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一、违约行为。只有在特定的关系中发生了违约行为,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二、过错。当事人违约是存在过错,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是要求主观上必须是有过错的。在双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每方过错的大小,来分担违约责任。三、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四、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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