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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如果不违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缓刑是一项特殊刑罚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执行的量刑的规则,即只要出现“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情形时,就“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它又有可以实际执行的具体内容: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以法条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缓刑考验期限内考察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考验、考察的内容是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考验、考察的对象就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此,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宽泛的监督、考察、管理,是对缓刑的“执行”。缓刑期满即是对犯罪分子缓刑的“执行”完毕,可以并且应当得出缓刑执行完毕的结论,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是“执行”还是“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缓刑,就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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