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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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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司法实践中“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以及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遇到来自外部的严重压力和干扰,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等情形。当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对于上级法院受理的案子,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指定由下级法院管辖,因此应当是不可以的。
只要上级法院想,就有权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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