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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股权出质,即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最常见的情形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缺钱时,将自己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质押给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信...
允许股权质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有权处分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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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二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逃避全部出资,经公司催促支付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股东会可以终止股东的资格。股东未实际出资,一般不影响股东资格,但股东未实际出资,追回后仍未出资的,损害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终止虚假股东资格。此外,诉讼是一种形成的诉讼,而不是一种确认的诉讼。在上述情况下剥夺股东资格的前提:1。必须是全部未出资,如果只支付部分,仍有部分未支付,则不能剥夺其股东资格。2、必须逃避全部出资,逃避部分出资,不能确定其资格。第一,违反本条款的,应当事人应当在本条款的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到解除。2、必须耗尽内部救济程序才能被删除。除名是对公司股东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因此必须给予合理的限制。例如,当公司未支付出资时,必须给予合理的催促期,督促其补充出资;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时,公司可以有权通过决议免除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来缓解紧张局势。如果股东资格没有被解雇,法律可能很难支持。3、股东身份的剥夺是否支付了对价。当剥夺股东身份时,股东在其他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除非没有完全出资。因此,在解雇股东时,应支付合理的对价。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合理的对价一般是基于公司的净资产,或由各方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确定。
股权转让协议本身并不因股权设定质押而当然无效,但应征得质押权人的同意。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权质押后被法院冻结的程序: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公示。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没有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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