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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和履行合同遵守的原则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保释金应当成为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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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二)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三)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准乘坐;(四)车辆在行驶中不准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五)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六)乘坐二轮摩托车只准坐在驾驶员身后的座位上,不准侧坐或倒坐;(七)乘坐公交车辆、交通班车,依次在站点候车,待车停稳后,方可按顺序上下;(八)不准在车辆行驶中开启车门、车厢;(九)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须在车行道停车时,除紧急救险外,乘车人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7)其他特殊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鉴定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鉴定是指具有特殊知识的鉴定人接受指定或聘用,对治安案件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一方面,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本质上是个人意见,是鉴定人凭借其专业知识对某一问题的理解和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准确,取决于鉴定人自身的科技水平和判断能力,由鉴定人自行负责。另一方面,为了保证鉴定人按照科学准确的鉴定,必须防止权力、人情和金钱的干扰。因此,鉴定人应完全按照科学知识、科学规律和操作规程进行鉴定,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感。受委托后,从检验材料中提取、保管、检验、筛选等。,应由鉴定人按照鉴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施加影响,也不得指示鉴定人提出某种鉴定意见,或者代替鉴定人进行鉴定。二是鉴定人应当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当依法向委托单位提出本人签字的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在鉴定和判断特殊问题的基础上获得的意见。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的个人认识和判断,只表达鉴定人的个人意见。对于整个案件来说,鉴定意见只是许多证据中的一种。人民警察应当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认定。鉴定意见不能理解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人民警察不能用鉴定意见代替对整个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第三,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字。鉴定是鉴定人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的判断和鉴定活动。鉴定意见必须以鉴定人的个人名义进行,个人对鉴定意见负责。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上签字,不仅可以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防止其他人伪造或篡改鉴定意见,还可以表明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如对鉴定意见有争议,可及时找鉴定人核实。在处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特别困难和复杂的问题。为了获得更客观、更公正的鉴定结果,几个鉴定人需要共同鉴定这个问题。对于多人共同鉴定的,鉴定人可以在鉴定过程中相互研究讨论,但每个人都有权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没有人能要求别人服从自己的意见,如年龄、职务、学历、职称、技术水平、工作经历等。如果每个人的鉴定意见一致,每个鉴定人都应该在鉴定意见上签字。对于不同的鉴定意见,也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并由鉴定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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