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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院明知道病人对药物过敏,却还要对病人使用这个药物,那么医院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患者可以与医院平等协商处理,或者收集好自己的问诊资料、病历、收费单等相关证据,到该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局去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医疗过错一般不能追究医生的责任,而由医疗机构承担。 但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1、医疗事故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1)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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