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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
行政复议条例在行政复议审查依据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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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作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或者转送有权机关进行审查。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审查中应考虑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问题。全面审查原则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方向和要求。但适用这一原则,只能针对那些满足程序要件、需要作出实体裁决的案件。对于那些不属于复议机关管辖、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答辩的案件,就无从进行全面审查。
⑴合法原则。指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必须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和程序必须合法⑵公正、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中,做到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复议依据与程序公开⑶及时原则。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完成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行为准则⑷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活动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不使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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