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个人转让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所有权作为所有权,公司股东有权自主处分所有权,但所有权转让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所有或部分所有权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以下简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所有权的步骤。首先,股东内部可以相互转让所有或部分所有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所有权,必须得到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的书面同意。其他股东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没有回复的,被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一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所有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双方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报告相关资料进行变更登记。最后,股权转让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并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单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股权转让--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股东权利的转让。公司运作中,常用的“出资转让”与“股份转让”,两者、同“股权转让”在使用时意思没有实质性差别,只是“股权转让”使用较少。出资是公司设立前出资人或股东的行为,公司一经成立出资人的出资即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即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对应的,出资人获得的是股东权,而非财产,因此此时不是,也不可能转让“出资”,故法条上界定为“股权转让”在概念上是最准确、最清楚的。而第74条规定的“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存在着混淆了法律概念界限的问题,只是实际意义似乎是“新股东顶下了原股东的出资”,为人们所接受,注销原出资证明书是正确的,取而代之的应是“股权受让证明书”或“持股证明书”,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与新股东购买的股权是不同的,应当有所区别,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界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