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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培训机构在接受本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XX指导分院的教学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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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制定本辖区检察官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和管理本辖区检察官培训工作,具体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调训工作;(二)制定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三)负责本辖区检察官在职自学、学习型机关建设工作和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可参照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辖区检察官培训工作。
检察官培训与任免、考核相结合。检察官未参加本条例规定的培训或参加培训后未通过考试、考核的,不得任职和晋级。
XX承担下列任务:(一)初任检察官培训;(二)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地市级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四)各类专家型人才的培训;(五)检察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培训;(七)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干部专门培训等其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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