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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
由于行政拘留的期限以日为单位,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出所当日应当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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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都不计入期间内。就此理解,如王某于2月1日23时59分以前入所,则其行政拘留执行期限是从2月2日至2月6日。关于执行是否按“时”计算,各地公安机关有不同的作法,好象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公安部《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定》及《公安执行细则》,刑事拘留的期限实际上是按“时”计算的,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行政拘留还没查到具体规定,最新的《公安执法细则》及《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里也没有明确说。可以在百度上进行搜索,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是10天,若是情节较为严重的,则会被拘留前天,若期限届满,判处所不释放的,自由权受到侵害主体,可以请求司法救济。
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行政拘留,不仅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处罚和教育,防止其再次违反治安管理,也可以警示社会上的其他人,防止他人从事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从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进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以日为单位计算,不以时为单位计算不计入所当日,执行至第二天为一日。比如一个人被行政拘留10天,7月1日上午进入拘留所,应该在7月11日上午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期限在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最长不得超过20日。由此可以看出,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以日为单位计算。
(一)行政拘留的起始时间。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于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执行,则应当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二)行政拘留时间的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这里的“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所执行的继续盘问或者采取的行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当然,公安机关之所以行政拘留肯定是因为当事人的所作所为是违法的,但是如果说到罪名这个法律概念的话,定罪肯定是只有刑事法庭才具备这一资格的。其实照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构建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国家真的是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的,因为在很多民众眼中是没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概念上的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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