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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目标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做好工作,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人口与目标管理责任书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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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兑现。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并获得有关奖励后,又要求生育第2个子女的,追回其已获得的奖励;再次申请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按第一次办理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应当安排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对财政困难的镇(街)给予重点扶持。
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目标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做好工作,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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