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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给抚养费也不可以取消探视权。探视权是父母对孩子的法定权利,不能因为没有支付抚养费而被随便剥夺。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对方,要求其支付抚养...
离婚后不支付抚养费不能拒绝探望孩子。两件事不存在关联性,不给抚养费不是不让探视的法定理由。如果属于不给抚养费,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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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不及时支付抚养费,如协议离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判决或法院调解离婚,可持判决书或调解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探视子女。 很多当事人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规定,对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此,有部分当事人认为每月抚养费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月收入的20%-30%,月收入万元的,则可以得到2000-3000元的抚养费。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还要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孩子实际需要。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孩子,不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抚养子女仍然是法定义务,对方不配合探视权的行使,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孩子现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要履行其对张某的教育义务,必须取得被告的支持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探望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被告作为孩子的直接抚养人,负有保障原告探望权实现的义务。被告不仅负有不妨碍原告行使探望权的不作为义务,而且负有积极主动与原告协商探望时间、地点、方式并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抚养费与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可基于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此不影响原告合理行使探望权。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行使对儿子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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