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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中国公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宣布他身亡:失踪满四年的;因意外事件失踪,从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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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人民法院办理。 宣告死亡有三种情形:1、当事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经公安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自战争结束4年后,仍下落不明的。具备上述任一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当事人死亡。 有权宣告死亡的人员:只有利害关系人才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当事人死亡,包括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利害关系人。 宣告死亡人员的顺序,上述4类人员有顺序之分,顺序在前的先提起宣告死亡的申请;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提起申请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能提起申请;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存在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方可提起申请;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提起宣告死亡有的提起宣告失踪的,按宣告死亡受理。 宣告死亡的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3、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宣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满两年的公民死亡的,应提交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还的书面证明。 公告期,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经公安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公告期为3个月。
《》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要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但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如果没有找到失踪人员,法院可以确认宣告死亡的事实,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三、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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