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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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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批捕了办理取保候审,要派出所所长、公安局局长和检察院领导三人一起签字。 2、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3、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4、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等待审查一般由侦查机关执行,一般由公安局、检察直接处理的案件也可以执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办理好取保候审手续后,看守所就会放人,没有限制具体的时间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如下: (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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