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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包括: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二、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及会议通讯权: 三、调查取证权: 4、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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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通知权 开庭3日之前。 4、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5、经授权的上诉权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6、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刑事案件律师的代理权限有: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3.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4.代理律师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依法指导、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 6.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 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如下:(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8)有申请周取新证据的权利;(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12)有获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13)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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