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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刑法有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对新法生效前的行为不追究,即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被告人有利的除外)。如你所述,如果整个诉讼行为是在新法生效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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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涉嫌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法律规定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虚假诉讼罪既遂会被追究的责任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所谓“虚假诉讼罪”是通过刑法第九修正案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确定下来的罪名。 具体含义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法条理解,所谓“虚假诉讼”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诉讼行为进行规制的法条。而诉讼的进行又以法院为载体,所以针对您的问题,应该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均可以作为管辖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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