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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执照的评分周期总是以第一次收据日期为起点日期(交换后新的)有效起点日期是驾驶执照新评分周期的起点日期,一年是评分周期。1、第一次记满12...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该记分周期是以取得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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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的评分周期始终以第一次领证日期为起始日期(换证后新的有效起始日期是驾驶证新评分周期的开始日期),一年为评分周期。一、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员只需通过科目一考试即可清除交通违章记分,两次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以上(含)驾驶员,每次必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其中,驾驶员首次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交通违章记分周期,驾驶员首次领证日期为2011年4月1日,交通违章记分周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2、从2012年7月起,禁止未申请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上路。汽车黄绿标应粘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检查,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凡未贴标车辆上路行驶一经查处,将罚款200元,但不予扣分。
驾照一个记分周期是从初次领证日期算起,每隔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满分为12分。比如领取的驾驶证是在2014年12月11日,那么到2015年12月12月10日24小时止为驾驶证的一个记分周期。
驾照一个记分周期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为12个月的时间,满分为12分。如果在一个周期结束时,计分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即记分周期),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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