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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毁坏公私财物分为故意毁坏和随意毁坏,对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纠集3人以上公然故意毁坏公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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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情况而定。财产损失有很多种,可以分为被诈骗、抢劫、盗窃等方式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财产受到损失之后可以选择报警,但是否能立案要看具体案由是什么,盗窃、侵占、故意损坏财物、诈骗立案标准都不一样,若不构成犯罪的,会遭到行政处罚。
1、如果是因被故意毁坏财物造成的1000元财产损失,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的数额标准,一般不予立案,但如果存在毁坏3次以上公私财物,或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予以立案。财产损失1000是否能立案要根据具体案由确定。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分情况而定。财产损失有很多种,可以分为被诈骗、抢劫、盗窃等方式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财产受到损失之后可以选择报警,但是否能立案要看具体案由是什么,盗窃、侵占、故意损坏财物、诈骗立案标准都不一样,若不构成犯罪的,会遭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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