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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以下资料:住房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户籍簿、婚姻状况证明书房地产合同、住房收据、住房核对证明书、纳税证明书其他住房登记机构...
《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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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二)买卖、交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遗赠的材料;(4)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证明;(八)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备案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所需材料如下:(一)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3)房屋竣工材料;(4)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符合建设项目规划的材料;(3)房屋竣工材料;(4)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证明;(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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