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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这里规定了以下违法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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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这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罚款100元记12分。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根据其驾驶的车辆类型和性质,处予2000元至3000元罚款,同时可以并处行政拘留10日至15日以下。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根据其驾驶的车辆类型和性质,处予2000元至4000元罚款,同时可以并处行政拘留10日至15日以下。使用其他车辆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根据其驾驶的车辆类型和性质,处予2000元至4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根据其驾驶的车辆类型和性质,处予2000元至4000元罚款,记12分,同时可以并处行政拘留15日以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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