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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已构成刑事犯罪,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在处理刑事部分的问题后才能对民事部分进行立案。这种观点是对的。但是现在有许多地方已经突破了...
刑事案件立案了可以撤案,但是必须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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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了可以撤案,但是必须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立案后,不能找人撤回案件,但属于追诉期限,经特赦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在调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决定的;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撤回。但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私人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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