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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医疗记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拒绝)申请再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拒绝)行政复议。
一、医患双方协商调停与诉讼方式相比,医患双方协商和解医疗纠纷的优势体现在一些方面。首先,成本低,效率高。协商通常是医患双方直接咨询,不存在第三方,因此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很容易发现对医疗行为、医疗结果及其原因认识的分歧点和解决纠纷的关节点,迅速解决纠纷,节省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所需的大量精力和财力。其次,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医疗纠纷引起的医疗患者对立,为医疗患者双方提供了相互理解和理解的机会。再次,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促进社会稳定。但是,协商和解医疗纠纷的上述优势必须充分发挥重要的前提,即医疗患者双方遵守法律规定,合理友好地协商。但是,在现实中,协商和解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医疗患者双方的无力,随着协商和解的增加,其缺点也越来越明显。二、申请办理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当事人申请办理卫生行政部门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为直辖市,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三,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当事人在遇到医疗纠纷是最后的选择。通过法院对案情的客观分析与看待,公正的处理医院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这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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