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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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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城乡规划许可文件的编号及发证机关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投诉和举报受理途径等。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公示牌内容真实和完整。
本省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省人民政府可以向所辖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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