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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1...
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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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效力,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将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依法变更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违约。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只是原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非全部变更,因此对原合同中未变更的内容,仍然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不得以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来作为重新调整双方在变更前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变更有以下效力: 1、合同变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合同变更的效力在于使原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2、合同变更的效力指向将来。根据合同效力产生的一般法理,合同变更仅对未来产生效力,不溯及原合同生效后变更前的时间。 3、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合同变更后有可能使一方因变更而遭受损失,受损方可否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赔偿损失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赔偿损失;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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