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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认定产权如下: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认定产权如下: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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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 1、夫妻在婚姻中用夫妻共同拥有的资金购买的房产; 一方继承、赠与的财产,但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只属于一方的除外; 3、一方婚前购买但以双方名义登记的房地产; 4、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但是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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