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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挪用公款是否属于继续犯还是存在争议,没有明确的说法确定挪用公款罪是否属于继续犯。继续犯罪是指不仅法益侵权状态持续,行为构成要件的符...
需要看挪用的目的,如果是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一般构成犯罪。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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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挪用公款潜逃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现犯罪事实将被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避的行为。携带和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就没有意义;在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两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2、公款的范围。这里的公款不仅可以理解为现金,还可以实现证券、金银首饰等。在实践中,一些行为人用公款炒股和私人存款。事发后,他们带着这些股票、存折和借记卡逃跑了。;其他人为了方便潜逃和携带,用公款购买金银首饰,将公款存入银行卡等。,逃跑时携带银行卡或金银首饰,应视为公款。3、正确理解携带。此时的携带不能只指随身携带,即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行为人身上的款物,而应作扩大解释,即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公款。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逃跑时将公款隐藏起来,或存放在他人处,或潜逃后将公款借给他人,均应认定其为“携带”。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自己或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才符合本罪的主体资格,其他非上述人员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是故意犯。行为人从主观上表现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将公款非法挪作私人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使用权,通过暂时使用公款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包括。 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1.国有财产的所有权;2.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3.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5.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6.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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