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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孩子,能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
1、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费一般支付到孩子成年。 2、但是如果孩子在十六岁之后有工作,可以独立生活一段时间的,父母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3、如果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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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也有两种例外:一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二是18周岁以上,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第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但其收入不足维持其生活的;第二,尚在校读书的;第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以给付至十六周岁。 (2)例外: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②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注意:上述婚姻法解释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该规定明确地将接受大学教育的成年子女排除在外,负担子女的大学费用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其子女支付上大学费用只属于道德上的义务。因此,在读的大学生不能诉请法院判决父母支付就读大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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