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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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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征收土地。国家征收土地有一定的限制,即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时,才可以征收土地。在其他情况下,国家不可随便征收土地。至于什么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征收土地审批手续,能够批准征地的只有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此对于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判断。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用事业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需要;(五)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 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地。 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已分承包地。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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