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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监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权: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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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依法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督和照顾状态,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危险,教育不变;(3)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无生活的;(4)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不良习惯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因服刑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5)胁迫、欺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刑诉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从看守所到监狱的程序是:罪犯自判决之日起一个月内送监狱执行刑罚。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拘留场所的一个月内,公安机关将罪犯送往监狱进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刑罚前,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看守所执行。在实践中,罪犯必须在监狱训练点训练两个月左右,由省监狱管理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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