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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主要体现在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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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在非法集资人没有个人财产可以清偿集资数额,一般是按照集资人追回款的数额占整体集资款的比例来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本解释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分别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以及经济损失数额三个方面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为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详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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