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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未填,需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到所属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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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实填写。根据自身的情况。婚姻状况证明是中国的一种法律文书。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本人从事婚姻登记工作二十余年,经常遇到此类问题,现根据自己掌握的法律法规作如下回答: 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用、建立和发放范围、式样和项目设置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附件三“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20、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按照这个规定,如当事人所持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空白,即表明其婚姻状况为“未婚”。婚姻登记机关无权要求当事人再去派出所更正婚姻状况,可凭当事人的未婚声明无条件办理婚姻登记。
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复婚,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就可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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