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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事实婚姻的离婚问题,可以根据时间分为两种情况: 1. 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符合法...
一般是: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c.财产依法分割;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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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程序: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需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 (2)申请受理。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民政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和发证。若30日过后,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程序: 1. 一方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 起诉方向法院提交证据清单,清单应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3. 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4. 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5. 法院安排调解。如调解成功,将不再开庭审理。若调解无效,将安排开庭审理。 6. 法院作出判决。
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或者证明和《》,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收回《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是否构成事实婚姻,需要认定,规定是1994年2月以前,两人就以夫妻名义名义同居至今,没有领取结婚证,才构成事实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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