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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损害责任承担主体: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管理人”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
物件损害责任承担主体: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管理人”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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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致害物件类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搁置物、悬挂物。非连带责任,而是由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的人承担责任,但在实践操作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会将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一起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一般就是交强险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交警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分法律法规,结合事故情况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一般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全部责任,无责任。
1、只要有过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的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由于医疗鉴定委员会与医疗机构、医生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医疗事故鉴定常沦为“爷爷给孙子做鉴定”,患者很难相信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可是,为了打官司,医疗事故鉴定是患者绕不过去的坎。新法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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