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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迁时对评估机构有异议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企业搬迁时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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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多收到被征收人送达的房地产价格评价机构发行的评价报告书,评价报告书的被征收人不一定被动接受,被征收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评价报告书之日起10天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价机构申请审查,在此申请审查如果对审计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果之日起10天内向被征收住宅所在地的评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价报告书是否合法,不仅要看内容是否合法,还要看是否履行了重大的法定程序。例如,评价公司是否依法选定,评价人员是否入籍调查,评价报告书是否依法送达等。
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所需的时间告知投资主体。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投资主体任何费用。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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