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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财产分割方面...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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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财产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有: 1、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2、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是人民法院; 3、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以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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