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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环境受潮湿得类风湿性关节炎的属于一种职业病是算工伤的。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
咨询者: 你在井下作业时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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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工作业患类风湿瘫痪不属于工伤。类风湿性关节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他是以全身关节炎症改变为主的疼痛性疾病。可侵犯全身各处关节,呈多发性和对称性慢性增生性滑膜炎,由此引起关节软骨和关节囊的破坏,最后导致关节强直畸形。类风湿并非国家规定的职业病,不能按职业病认定为工伤。胶工患类风湿,并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致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类风湿病因尚不明确,因类风湿病早期症状很不典型,起病多比较隐匿,全身症状复杂,易导致诊断困难。一般认为其发病与自身免疫、遗传、感染、病毒、内分泌改变等有关。该病致残率高,未经治疗的患者,两年致残率为50%,三年致残率为70%。与正常人相比,类风湿性关节炎患者平均寿命缩短10-15年。 本病早期主要为保守治疗,对于保守治疗无效的病人,根据病变情况采用不同的手术方法治疗,能缓解症状,减少畸形,改进或重建关节功能。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医院存在过错。如果要诉讼,首先要证明你和县医院之间存在诊疗服务合同关系,你需要准备挂号凭证、收费凭证、病历、住院单等证据,也可以到医院去调取你当初住院时的住院病历。然后,可以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另外,你要证明你是最近1年多的时间才刚刚知道你的损害是因为医院不当诊疗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你的损害结果是最近1年多才被明确诊断的,因为者牵涉到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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