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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老助幼、帮孤助残、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科学技术...
除抢险救灾等确有必要的情形外,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危害的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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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落实经费保障措施,为志愿服务创造条件,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帮助本辖区内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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