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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司法公正的正式定义为“具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及意图的作为、一连串的作为或行为”(anact,aseriesofacts,orcondctwhichhasthetendencyandisintendedtopervertthecorseofjstice),具体表现在任何一种下列的行为:中止刑事检控以换取报酬提出虚假的指控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的陈述刻意协助他人逃避追捕恐吓、胁迫或骚扰证人证人故意不出席聆讯,以换取报酬捏造、藏匿或毁灭证据发布文章,刻意妨碍司法公正不当地中止检控使原来可能得以提出检控的法定程序受挫在知情的情况下协助另一人妨碍司法公正,即是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同样是犯罪。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两者的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1、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现实作用,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具有独立性,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有时与实体公正会出现价值冲突。 2、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 3、而程序公正稳定性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的基础。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重实践、轻程序”,这就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中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同时,因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基于该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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