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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将诉讼费用收取的办法授权由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来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然后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当然司法实践中,还有部分法院对于胜诉方预交的诉讼费暂不退还而是要求在败诉方先行缴纳之后再进行退还,如果败诉方不缴纳诉讼费的,则要求将诉讼费用通过执行程序来向败诉方追索。该规定属于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费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比如:合肥一般不支持律师费,但上海支持。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不可以,律师费需要自负费用,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r1、当事人事先约定,在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人民法院的情况下,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的必要、合理的律师代理费。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从当事人约定(以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前提);r2、当事人在合同中设置了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所选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来判断是否能够要求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大部分仲裁机构(包括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美国仲裁协会AAA、XXLCI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等等)均支持胜诉方基于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所提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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