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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法院诉讼收费准则是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格,按照下列比例累计支付: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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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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