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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确定: 1.若变更主要合同,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则保证人依然承担保证责任; 2.若变更主要...
1、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变更。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无论主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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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为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债务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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