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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案开庭程序如下: 1、庭审准备阶段 首先,查明当事人身份。其次,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最后,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2、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 (3)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4)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5)被告人退庭候审。 3、举证、质证阶段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人谈质证意见;辩护人谈质证意见;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人谈质证意见;辩护人谈质证意见;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二轮辩论; 5、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教育;休庭。
①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②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③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④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如果经鉴定,受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行为人就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要追究刑事和民事赔偿的责任。办案单位受案后,首先要制作立案决定书,而制作立案决定书,需要先经法制部门审核,再由分管局长批准,然后才可以立案。只有立案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讯问和报请拘留。法律链接:《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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