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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铁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的;(三)配合...
铁路管理机构对单位和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报铁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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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或者有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铁路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有权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九十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铁道部法制工作部门申请复议。铁道部法制工作部门对铁路管理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有权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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